隨著醫學進步,人均壽命持續延長。但生老病死,仍是人生必經階段。人在自己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可以為自己的日常生活和醫療作出決定。可是,有時候,我們可能因為身體突如其來的疾病(例如中風丶腦部受傷等)而忽然失去了精神行為決策能力,令到自己不能再為自己作主。
根據香港監護委員會,可以當自己在沒有能力作決定時,讓財務和醫療仍然按照自己的心願執行有四份文件,這四份被稱之為 「四寶文件」的是:
1. 持久授權書
2. 平安書/紙 (即遺囑)
3. 預設醫療指示
4. 預設晚期醫療照顧計劃
今次先為大家介紹第一件「寶」物 - 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容許授權人(即計劃將其權力授予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若授權人日後沒有精神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宜。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便會失去效力,但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好處是可以容許一個人去選擇自己信任的人(可多於一人)會在自己變為無精神行為能力時,「持續」地有效,並賦予權力予受權人,繼續代自己於在生時處理自己的財務事宜。
精神行為能力 (Mental Capacity) 評估的重要性
為了保障授權人,《持久授權書條例》要求一名醫生和一名律師簽署及證明授權人在簽立持久授權書時是有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法律上對於怎樣才算有足夠精神行為能力有一套準則,所以一個適當的精神行為能力評估是很重要的。此外,全面的評估和紀錄可以減少將來發生爭拗或在法律上被挑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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